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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人皆可發揮其潛能
(二)人的尊嚴應受到維護與重視
(三)人應可建立自決的能力
(四)在服務的歷程中,強調覺醒、參與、分擔和分享
(五)致力推動建立一個基於真理、愛、公義與自由而充滿關懷之社會
扶幼服務
本著仁愛、培育全人發展的精神,為低收入、單親及雙職家庭,介乎2至6歲的兒童提供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,培育幼兒德、智、體、群、美及靈六育的均衡發展
青少年及社區服務
推動了解、關懷、參與及承擔的歷程。致力為青少年及社區的全面發展而工作
家庭服務
提供優質專業服務以守護家庭,促進家庭成員建立和諧關係,發揮潛能,迎接挑戰
康復服務
為弱能稚齡兒童、弱智成人及精神病康復者提供全面而有效的服務,以發展他們的潛能及各方面之能力,使他們盡量獨立,並全面參與社區生活
安老服務
為六十歲或以上之高齡人士提供社區照顧及支援服務,使能保持其生活質素,並積極投入社區生活
社區發展服務
協助居民不斷透過醒覺、參與、分享與分擔的歷程,致力建立一個真正合乎人性的社會
標準1*
服務單位確保製備說明資料,清楚陳述其宗旨、目標和提供服務的形式,隨時讓公眾索閱。
標準2
服務單位應檢討及修訂有關服務提供方面的政策和程序。
標準3
服務單位存備其服務運作和活動的最新準確記錄。
標準4
所有職員、管理人員、管理委員會和/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職務及責任均有清楚的界定。
標準5
服務單位/機構實施有效的職員招聘、簽訂職員合約、發展、訓練、評估、調派及紀律處分守則。
標準6*
服務單位定期計劃、檢討及評估本身的表現,並制定有效的機制,讓服務使用者、職員及其他關注人士就服務單位的表現提出意見。
標準7
服務單位實施政策及程序以確保有效的財政管理。
標準8*
服務單位遵守一切有關的法律責任。
標準9
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以確保職員和服務使用者處身於安全的環境。
標準10*
服務單位確保服務使用者獲得清楚明確的資料,知道如何申請接受和退出服務。
標準11*
服務單位運用有計劃的方法以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要(不論服務對象是個人、家庭、團體或社區)。
標準12*
服務單位盡量尊重服務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務選擇的權利。
標準13*
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權利。
標準14*
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保護私隱和保密的權利。
標準15
每一位服務使用者及職員均有自由申訴其對機構或服務單位的不滿,而毋須憂慮遭受責罰,所提出的申訴亦應得到處理。
標準16*
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確保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。
《最佳執行指引》執行細節 (只有繁體中文版及英文版)
*有關是項服務質素標準的詳情,請向明愛社會工作部屬下各服務單位索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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